環保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民政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國環保產業及環保企業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是參照國際通行的信用評價慣例,結合中國環保產業及環保企業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計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指標,經過公正、權威的評價,確定其信用級別并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開展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是我國環保產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培養企業誠信意識,引導企業守信經營,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行業信用環境,樹立行業自律、企業守信的環保產業良好形象,增強環保產業的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環保企業信用評價遵循行業協會主導、企業自愿申請、接受政府指導和社會監督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簡稱“協會”)信息部,是協會信用評價相關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起草和修訂本辦法、評價指標體系及標準等文件,起草信用評價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受理企業申報、信息核查、組織評審等工作;
(三)建立信用評價專家庫以及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四)對信用評價企業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建立并維護企業信用檔案,對信用評價工作進行宣傳推廣,引導使用信用企業產品和服務;
(五)為企業提供信用評價咨詢、輔導和培訓服務;
(六)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 專家庫人員由行業專家和法律、企業管理、財務管理、風險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由協會及各分支機構、各地方協會推薦產生,須具備副高及以上職稱。
第三章 評價范圍
第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單位可申請環保企業信用評價: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成立已滿三個會計年度,近三年均有環保主營業務收入,企業處于非關、停的持續經營狀態;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和未參加其他行業組織的信用評價的企業優先。
第九條 上一年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申報和評審資格。
(一)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在招投標、合同履約、榮譽申報、提供環保產品與服務等活動中有失信行為,或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實行聯合失信懲戒的;
(二)企業提交信用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的;
(四)因自身過錯,導致投訴、舉報、群體性擾亂社會秩序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六)因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重點列入重點監管范圍的。
第四章 評價方法及內容
第十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包括企業價值觀、履約能力和社會責任等要素,各要素設立分級指標,根據指標特點及差別設立評分標準。企業信用級別按照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得分確定。
第十一條 信用級別分為AAA、AA、A三級,每個級別對應相應的信用狀況,具體級別和含義見下表。
級別 含義(信用狀況和信用能力)
AAA 信用很好,信用能力很強,風險極小。
AA 信用優良,信用能力可靠,風險小。
A 信用較好,信用能力較穩定,風險較小。
第十二條 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AAA、AA和A級,分別對應一級、二級和三級守信企業。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評價按照“申報、初審推薦、初評、公示、評定、發布”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申報。企業對照守信企業標準進行自我評估,認為符合條件的,按如下渠道和要求申報:
(一)申報渠道
企業通過協會官方網站辦事大廳“信用評價申報”專欄進行電子申報,同時須提供紙質申報材料。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將申報材料報協會信息部;協會各分支機構成員單位可將申報材料報各分支機構;各地方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原則上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地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二)企業應提交的申報材料包括:《環保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環保企業信用評價申報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須真實有效,如發現弄虛作假,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五條 初審推薦。受理申報的單位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重點對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如果企業申報材料不完整或對真實性存疑的,應向企業發送《企業信用評價申報材料補充要求》。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協會各分支機構及地方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信用評價申報”系統內按照信用評價評分標準進行預評估,經預評估總分達70分以上的企業,由推薦單位填寫推薦意見后將申報材料紙質版報協會信息部。
第十六條 初評。信息部組織成立專家組開展初評工作,專家組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挑選組成,專家組根據信用評價評分標準對參評企業進行綜合評價并打分,根據得分初步擬定參評企業的信用級別結果,并簽署評價意見。專家組可對存疑內容向參評單位提出征詢,必要時可赴參評企業及相關單位進行走訪和核實。
第十七條 公示。評價結果在協會官網、協會微信公眾號、環保產業信用平臺等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在公示期內,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監督和實名舉報。舉報方須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相應證據和聯系方式。對公示期間被舉報的企業,由信息部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評定。協會組織召開辦事機構辦公會議,對擬發布的評價結果進行評定。
第十九條 發布。由協會發布信用評價結果。評價結果通過協會網站、協會微信公眾號、《中國環保產業》雜志等有關媒體及環保產業信用平臺進行發布,并向獲評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六章 信用等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環保企業信用評價證書和標識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協會對企業信用情況實行動態跟蹤,企業可在取得信用級別滿一年后申請信用級別升級。對獲得A以上級別的守信企業列入環保產業信用平臺“綠色守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日常動態跟蹤中,如發現有效期內的守信企業存在本辦法第九條(一)、(二)、(三)、(四)所列情形時,及時作如下處理:
(一)由協會及時約談該企業負責人,責成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二)情節嚴重者,撤銷其獲得信用級別,收回信用級別證書和牌匾。凡被取消信用級別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信用評價。
(三)企業失信情況在“環保產業信用平臺”上公布。
第七章 評價推廣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為樹立環保企業信用評價品牌,提升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協會在以下方面對信用評價結果予以推廣: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開力度,利用環保產業信用平臺、協會網站、協會微信公眾號、《中國環保產業》雜志等媒體進行推廣;
(二)向有關政府部門、金融投資機構等推介信用評價結果,爭取在銀行、工商、稅務、海關等方面予以優先便利和優惠政策,使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成為其信賴的評價依據;
(三)向國外組織積極推薦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取得相應信用等級的企業,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使用信用評價結果,如企業形象宣傳、產品推介及銷售、工程投標、榮譽申報等。
第八章 評價費用
第二十四條 環保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不向企業收取評價費,評價所需資料審查、專家評定、證書、標識制作、申報系統開發維護費由協會統一支出。
為核實情況需要對企業進行現場調查的,工作人員差旅費等由企業支付。
第九章 評定人員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五條 評定人員包括協會辦事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專家庫的專家及信息部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依據信用評價工作需要,不定期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增補及調整。
第二十七條 評定人員在履行職責中,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守“五不”紀律:不得刁難參評企業;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縱容參評企業提交的虛假信息;不得接受參評企業的禮品、禮金;不得泄露參評企業的商業秘密。需到企業現場復核的,應遵守協會現場檢查人員行為規范等。
評定人員自覺接受企業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評定人員在履職中發生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取消資格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