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西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市場經濟建設需要,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我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規范設計行為,推動我區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氣污染治理工程、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態修復工程的工藝設計,以及污染治理設施及設備的設計,但不包括配套的建構筑物工程設計。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以下簡稱《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屬于行業自律管理的能力評價證書,但不代替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第四條 《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分為:甲級、乙級、臨時證書三種類型。持甲級《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證明其具備相關類別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能力,規模不受限制;持乙級或臨時《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證明其具備相關類別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能力,其工程規模不超過《廣西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規模劃分表》(見附件1)中乙級及臨時證書要求的工程規模上限。
第五條 按照自愿、公開、公正、透明和非歧視的原則,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設計業務的廣西環保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均可申報《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
第二章 評價證書申報應具備的條件、材料和申報程序
第六條 申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辦公、設計、實驗場所;
2.具備必要的技術裝備:辦公室自動化、設計資料和手冊、計算機輔助設計軟件;
3.具有相應數量、配套專業齊全的環境保護及相關專業的設計技術人員,具備獨立承擔環境工程設計的能力;
4.環境工程設計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1)具備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為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專利發明者,環保重點實用技術成果的擁有者;
(2)從事環境工程設計工作年滿3年(其中環境工程專業畢業的年滿2年),能獨立從事證書規定專業范圍內的環境工程設計,其設計達到環境工程項目管理要求;
(3)熟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保政策,環境保護標準;
(4)申報單位設計人員不得在其他單位中互相兼職;
(5)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配備應涵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給水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建筑結構、電氣及自動控制、機械工程、概預算、生態工程、生物技術等專業;
5.主要技術人員獨立承擔過一定數量及規模的環境工程項目的設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正常并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會信譽好,有一定的工程業績;
6.制訂有設計質量管理制度。
(二)申報甲級《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本條(一)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獨立承接過或者以本公司為技術主體承擔過2項及以上大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件1)環境保護工程項目,投入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通過當地環保部門驗收;
(2) 至少具備2名注冊環保工程師、2名從事環境保護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或至少具備4名從事環境保護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至少具備4名從事環境保護工程的專職工程師,且專業結構與所承擔的環境保護工程業務基本配套合理。本條要求具備的人員必須經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相關領域的業務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
(3) 在申報的環境保護工程類別中,至少擁有1項成熟實用技術,并具有一定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4) 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三)申報乙級《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條(一)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獨立承接過,或以本公司為技術主體承擔過1項及以上中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件1)環境保護工程項目,投入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通過當地環保部門驗收;
(2) 至少具備1名注冊環保工程師、1名從事環境保護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或至少具備2名從事環境保護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至少具備2名從事環境保護工程的專職工程師,且專業結構與所承擔的環境保護工程業務基本配套合理;本條要求具備的人員必須經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相關領域的業務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
(3) 在申報的環境保護工程類別中,至少掌握1項成熟的實用技術;
(4) 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四)申報臨時《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 具備本條(一)款的規定和(三)2、3款的規定;
(2) 擁有經實踐證明技術有效可靠、經濟合理的污染防治實用技術;
(3) 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申報《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應提交以下材料(用word文件或掃描件刻錄到光盤上,用光盤形式提交)
(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申報表(見附件2);
(二) 批準設立機構的正式文件及營業執照;
(三) 已領取的各類工程設計證書,咨詢評估證書,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獲獎項目證書,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級行業協會評定的獎項或國家專利等;
(四) 主要技術人員工程設計業績材料;
(五) 主要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明、廣西環保產業協會培訓證書及社會保險證明材料(由當地社保單位蓋章);
(六) 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部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 設計質量管理文件;
(八) 符合要求的已建成使用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申報的每個單項須有一套技術材料(包括設計委托合同、設計單位所做的工藝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紙,建設單位對初步設計的能力證明、竣工驗收報告、用戶意見、環保驗收監測報告等);
上述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有效。
第八條 申報《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申報單位向協會領取并填寫《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申報表。協會秘書處在接到申報后進行材料初審,條件合格的簽署初審意見,并落實一名項目管理員;條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 項目管理員針對申報材料與申報企業對接,核實無誤的,并確認兩年內未受環保管理部門相關處罰,通知企業準備第七條要求的全套資料的電子版。項目管理員負責核實申報材料。
(三) 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企業進行審查和工程業績進行現場考評(臨時《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不考察工程業績)。
(四) 由行業專家及項目管理員等組成的考評小組出具考評意見,確定申報是否通過、延緩或淘汰,通過則確定評價證書擬發名單,延緩則需按考評意見補充申報材料,淘汰則需進行重新申報。專家審查和考核通過的單位在“廣西環保產業網”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異議,則由項目管理員負責調查落實),公示無異議后由協會核發能力評價證書。
(五)《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全年皆可申報。
第三章 持證單位職責
第九條 持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責任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持證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承擔技術責任,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負全面質量責任。
第十條 設計文件應符合項目可行性批準文件和設計標準、規范、規程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等要求,保證工程設計的先進性、實用性、經濟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采用先進工藝、環保設備和優質材料、配套部件,建議優先采用國家和自治區推薦的先進污染治理技術,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推薦落后工藝和劣質的設備、材料。
持證單位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材料與環保設備。
第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對提交給業主的設計文件負責。
持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調試,負責交代設計意圖和重要部位的設計內容,解決施工、調試過程中因設計而引起的技術問題,并按規定及時參加階段驗收。
重大復雜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應當派駐設計代表。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需要修改設計文件的,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藝流程、結構體系、使用功能等重要內容和其他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的,需報有關審批單位審批。
第四章 證書使用、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監督與管理
(一) 臨時《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二) 持證單位在達到乙級《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申報條件后,可在一年內申請轉為乙級《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
(三) 持證單位一年內無相關工程業績,經我會考核后取消臨時《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
(四) 持證單位一年內由于人員變動等各方面原因不能滿足申報條件的,經我會考核后取消臨時《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進行重新申報(在不升級的前提下,不再進行專家考評和網上公示程序,經協會內部審查后具備甲級或乙級《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延續條件的可直接發證)。期間,廣西環保產業協會對持證單位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要求如下:
(一) 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年檢報告表》(見附件3);
(二) 提交已年檢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提交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年度工作總結。
持證單位需在每年年檢日期(年檢日期在證書上寫明)之前進行年檢,過期年檢按規定加收相當于年檢費的滯納金,逾期未年檢,證書將處于警告狀態,協會將在“廣西環保產業網”向社會公示,超過一年未年檢,證書將予以作廢處理,并在“廣西環保產業網”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是環保企、事業單位已具備相應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能力(不含建構筑物設計)的證明,可在承接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業務(按附件1要求對應規模上限:甲級為大型,乙級為中型,臨時為小型)及廣告宣傳中使用,但不作為承接工程的資質。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在機構、人員、資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采用欺騙、隱瞞、偽造等手段取得《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的,由廣西環保產業協會注銷其證書,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同時在三年內不接受其申請。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由廣西環保產業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責令中止使用《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情節嚴重的,注銷《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在兩年之內不接受其認證申報:
(一) 為無證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圖章、圖簽或證書的;
(二) 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 擅自虛假宣傳其具備超越評價級別的;
(四) 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掛靠其名下,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業務的;
(五) 因工程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六) 出賣、轉讓、出借、涂改證書的;
(七) 持證單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時注銷證書的;
(八) 因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持有證明其設計能力的證書、專利、專有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或者擅自出售、轉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能力評價證書申報表》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