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西環境污染治理行業市場經濟建設需要,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市場行為,促進環保工程的投資效益不斷提高,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和改善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對在生產建設或者其它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 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和生態保護等污染采取工程措施進行治理的活動。污染治理業務領域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氣污染治理工程、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態修復工程(詳見附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專業類別及項目劃分表》)。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術、調試運營、監測控制以及組織環保工程的建設等方面。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以下簡稱《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屬于行業自律的管理能力評價證書,不代替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
第四條 《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分為:甲級、乙級、臨時三種類型,分別證明其具備有承接相應投資額度的能力。持甲級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證明其具備承擔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投資額度不限的能力;持乙級評價證書的單位證明其具備承擔工程投資 500 萬元以下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噪聲治理項目工程 100 萬元以下)的能力;持臨時評價證書的單位證明其具備承擔工程投資 100 萬元以下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能力(噪聲治理項目工程 50 萬元以下)。《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有效期三年,其中臨時評價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按照自愿、公開、公正、透明和非歧視的原則,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廣西環保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能力評價證書》。
第六條 申報甲級《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1.獨立承擔過一項以上大型(總投資 500 萬元以上)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具備 15 名以上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且獲得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相關領域的業務培訓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具備 5 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和 5 名從事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中級工程師(詳見附件 2《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
3.在從事的污染治理行業中,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或專利技術或省部級鑒定的技術或行業推廣的技術,并具有一定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4.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設備和儀器;
5.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6.注冊資金 200 萬元以上;
7.企業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 1000 萬元以上。
第七條 申報乙級《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1.獨立承擔過一項以上中型(總投資 100~500 萬元) 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具備 8 名以上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且獲得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相關領域的業務培訓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具備 2 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和 2 名從事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中級工程師(詳見附件 2《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
3.在從事的污染治理行業領域中,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或專利技術或省部級鑒定的技術或行業推廣的技術;
4.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設備和儀器;
5.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6.注冊資金 100 萬元以上;
7.企業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 500 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申報臨時《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1.獨立承擔過一項以上小型(總投資 100 萬元以下)污染治理項目,投入正常運行,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具備 4 名以上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且獲得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相關領域的業務培訓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具備 1 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工程師和 1 名從事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中級工程師(詳見附件 2《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
3.在從事的污染治理行業領域中,基本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或專利技術或省部級鑒定的技術或行業推廣的技術;
4.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設備和儀器;
5.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6.注冊資金 50 萬元以上;
7.企業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 100 萬元以上。
第三章 申請及評定程序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填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申請表》(附件 3),一式兩份及電子版一份,并編制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包括:
1.法人資質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已“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統一社會信用 代碼證執照);
2.技術人員的專業資質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聘用合同、社保證明及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崗位培訓證;
3.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4.固定的辦公或生產場所證明;
5.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業績,包括合同、環境監測部門
6.出具的監測報告。申請臨時證書的要求提供項目合同(或委托書、協議)及項目設計方案;
7.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報業務的一項以上關鍵技術的有關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技術鑒定證書及有關部門或行業的推薦證書、獲獎證書);
8.實驗、化驗條件的證明;
9.協會會員單位證書
10.能證明其承接環境污染治理業務能力的其它有關材料。
申請單位上述材料齊全后提交至廣西環保產業協會。
第十條 申請資料應使用A4 規格紙張打印。申報的各
項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請資料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楚并與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條 廣西環保產業協會協會秘書處在接到申報后進行材料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 并提出技術審核意見。條件合格的簽署初審意見,并落實一名項目管理員;條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員針對申報材料與申報企業對接, 核實無誤的,并確認兩年內未受環保管理部門相關處罰,通知企業準備第九條要求的全套資料的電子版。項目管理員負責核實申報材料。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組織專家對受理的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和現場考核,作出審查、考核結論。對專家審查、考核結論符合條件的甲級、乙級或臨時證書申請單位在“廣西環保產業”網站上進行公示(5 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批準并頒發能力評價證書。
第十三條 相關能力評價證書申報管理文件及申請表可向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秘書處索取或在廣西環保產業網、廣西環保產業群上下載。
第四章 《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是環保企業、事業單位已具備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證明,可在承接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及廣告宣傳中使用,但不作為承接業務的資質。持《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承接到環境污染治理業務時,應按《合同法》的規定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不得涂改、租借、轉讓或買賣《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否則將吊銷其證書資格。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在《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有效期內,若從事環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顯降低,協會將降低其 等級或吊銷其《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若所承擔的環境 污染治理項目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重大損失,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協會將吊銷其《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并在行業內通報。
第十七條 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單位可申請換證(包括證書等級升級、轉正;擴大業務范圍),其申請要求見第二章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臨時《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監督與管理
(一)臨時《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二)持證單位在達到乙級《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申報條件后,可在一年內申請轉為乙級《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
(三)持證單位一年內無相關工程業績,經我會考核后取消臨時《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
(四)持證單位一年內由于人員變動等各方面原因不能滿足申報條件的,經我會考核后取消臨時《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
第十九條 甲級、乙級《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每年實行年檢,檢查其工作業績。年檢達不到等級標準條件的將降低《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的等級或吊銷其《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持證單位應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廣西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提交年度報告表(附件 5)及相關附件材料。過期年檢按規定加收相當于年檢費的滯納金,逾期未年檢,證書將處于警告狀態,協會將在“廣西環保產業網”向社會公示,超過一年未年檢,證書將予以作廢處理,并在“廣西環保產業網”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持證單位的法人代表、單位名稱、地址及通訊聯系方式等發生改變,須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附件4)。
第二十一條 臨時《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持證單位如需申請延期,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向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附件 6)。
第 五 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治理行業治理能力評價證書申請表》由廣西環保產業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